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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游泳溺亡_上海游泳馆溺水

tamoadmin 2024-09-08
1.孩子在正规游泳馆游泳还是会溺水身亡?这个误区一直在影响着我们2.女童游泳馆上课时溺亡:事发时教练不在场!为何护士妈妈都没能将其救下?3.游泳馆有人溺水是谁的

1.孩子在正规游泳馆游泳还是会溺水身亡?这个误区一直在影响着我们

2.女童游泳馆上课时溺亡:事发时教练不在场!为何护士妈妈都没能将其救下?

3.游泳馆有人溺水是谁的责任

4.如何解决游泳馆因溺水闭馆问题

5.男孩游泳馆溺水4救生员无一人发现,这是救生员失职吗?

6.游泳馆溺水死亡什么情况下构成重大责任事故

上海游泳溺亡_上海游泳馆溺水

8月23日,在湖北武汉新洲区,一名6岁女童,在当地一家游泳馆上课时不幸溺水身亡。

据家长介绍,孩子平常训练是在左边的浅水区,当时由于教练不在场,孩子自行跑到了旁边的深水区游泳,这才出了事。女童姑姑 杨女士:看小孩子在游泳池扑通扑通了好久,都没有人发现,救生员和教练没有一个人发现。6岁女童游泳馆上课时溺亡,事发时教练在做什么?

首先我知道游泳教练的主要职责:第1点,要有强烈的安全意识与责任心,第2点,要接受专业技术培训获得相关资格证件(比如救生员证)方可上岗,熟练掌握游泳技术技能和急救方法, 负责学员游泳的绝对安全,密切巡视游泳者动态,熟练运用各种水中及陆地救生技术以应对突发。?

但这里事情发生以后,教练说他下课了去洗澡换衣服去了,嘱咐了小孩子不要去深水区,但是六岁的孩子怎么懂,然后孩子去了深水区,之后就溺水了。

很明显这件事,是教练的全责,针对游泳馆本身也有看管不利等因素在里面。可能涉及刑事责任,

既然家长给孩子报了游泳课,付了相应的费用,游泳教练就应该对孩子的安全负责任,应该做到时刻关注孩子的动态,毕竟孩子是缺乏危险的判断能力的,小孩子不知道什么是危险,我们作为大人不可能不明白这些道理。事实上,孩子在6-8岁之前,都缺乏让自己避开危险的判断能力,甚至更不知道危险是什么。

此外值得重点注意的是,家长说报的是一对一游泳课,游泳馆按理会有教练和安全员在场,6岁的孩子去了深水区竟然没有人发现。

孩子在正规游泳馆游泳还是会溺水身亡?这个误区一直在影响着我们

答案:凡是以经营为目的的游泳场所必须要有合格的救生员。救生员的要求是水性好、懂得水中救护方法、懂得对溺水者的急救措施等,按要求是应该持上岗证的。你不会水却做救生员,你觉得心理踏实吗?如果发生溺水事故,造成死亡,是会被起诉的。经理是第一责任人,他的罪责固然难逃,你也同样负一定的刑事责任(因为你自知不会水还做救生员)。反之,如果你具备救生员条件,也尽力去救护了,但仍发生了意外,你个人可以不负刑事责任。在与游泳场所无关,溺水者属自身造成的前提下,通常是只需要游泳馆对溺水身亡者家属进行人身财产经济赔付,免于起诉。(你谈不上玩忽职守,因为你不会水,原本就是错误)

女童游泳馆上课时溺亡:事发时教练不在场!为何护士妈妈都没能将其救下?

最近朋友跟我说:电视剧都是骗人的,我到现在才知道孩子溺水是这个样子。

原来他最近刷到几个,内容都是说孩子在有人看管的游泳池里游泳,

结果在大人的眼皮底下静静地溺亡了。

刚开始听他说的时候,也觉得太不可思议了,

毕竟游泳馆里周围都有人,旁边还有安全员,不应该会发生这种事情,

后来想想,原来我们都犯了这种常识性的错误:

之前看过一个神奇的溺亡:

外国一个孩子在水里各种手脚扑腾,没有大喊救命,看起来像自己在练习游泳,他身边的大人没有发现孩子有什么异样,其中有一个还看着他“游泳”。

然而最后这孩子就溺亡了。

无独有偶,在西安咸阳,也有一个妈妈带着儿子去游泳中心游泳,从上看孩子当时就在妈妈身后,

虽然说妈妈在玩手机固然不对,可是从孩子溺水到身亡,并不是一瞬间的事情,

期间不说妈妈没发现,身边的成年人,救生员都没有发现,也是在所有人眼皮下溺亡。

为什么会这样?

其实这一类的发生不在少数。

可是为什么没有人会发现,难道周围的人见死不救?

其实并不是周围的人有问题,而是我们犯了一个常识性的问题。

如果一个人溺水,应该会有什么表现?

我想大多数人一定认为是 使劲地拍打水面,然后大声喊着:“救命”的

毕竟电视剧都是这么演的,我们也是这么觉得的。

可是事实上,真实的溺水过程根本就不给人呼救的机会。

所以你会发现, 一个溺水者其实连换气的时间都不够,更不要说能喊“救命”了。

溺水在夏天就是儿童的头号杀手,

可是如何防止孩子溺水?

我想很多人一定会说,放下手机看好娃,

这是肯定的,

不过我这次想说的, 是给孩子选择正确的泳衣。

之前看过 澳大利亚的一名护士Sarah,曾在Facebook上发了一张照片,问:

你能在游泳池里看到孩子吗?

我相信很多人跟我一样,这照片什么都没有,

后来作者圈出孩子的位置,我再仔细看,也看不出有什么问题。

其实这是 Sarah做了一个实验:

Sarah 就是想呼吁我们: 不要给孩子买蓝色或暗色的泳衣,最好选择亮色的。

本来嘛,我觉得这种毫无意义的呼吁,简直就是浪费时间,

最后Sarah说了这么一句话:

别忘了,孩子溺水的时候也是静悄悄的。

是啊,多一份保障还是多一分隐患?这还需要考虑?

如何去判断孩子是否溺水?

其实对于我们没有概念的人来说,孩子的溺水的时候 像在潜水玩一样

就算在我们面前溺水,也会想: 他这是在干嘛?在玩吧?

所以作为家长,我们更应该时刻去关注孩子在水边的动态,

那么一定要记住一点:

孩子玩水的话一定会发出声音,只要孩子突然安静下来,大概率就是出现问题。

这个时候不要犹豫,请立刻救起孩子。

不知道有没有听说过“ 干性溺水。

之前看过新闻说一个三岁半的孩子去游泳的时候差点溺水,还好他妈妈及时救出儿子,

因为发现孩子吐了不少水之后意识很清楚,就认为孩子没有大问题。

但到了晚上发现孩子一直咳嗽,家人觉得是着凉或者困了,

好在他妈妈觉得这不简单,马上送去医院。

到了医院后孩子开始发烧,反应迟钝。不过的是已经在医院了,最终也化险为夷。

其实所谓的 “干性溺水”,就是去 游泳池游泳,呛水了,刺激到了喉部肌肉,回家之后,喉头肌肉发生痉挛,导致呼吸道关闭。

于是,自己把自己憋死了。

虽然说发生“干性溺水”的概率是很低的,但这不代表不引起家长的重视,

特别是孩子游泳的时候有过呛水和溺水的情况,更要24小时留心观察。

最后总结一下:

1、防止孩子溺水第一步,不要穿蓝色或者暗色的泳衣;

2、放下手机,盯紧孩子;

3、孩子玩水一定有声音,突然安静下来立刻去看有什么问题;

4、呼吸困难、极度疲惫、持续咳嗽都是“干性溺水”的症状。

然而我们该做的远不止如此。更多了解关于儿童溺水的相关知识,多一些警醒、少一丝懈怠,孩子的生命就多一分保障。

我是立志成为相妇教子,出厅堂入厨房的男人,左手锅铲右手笔,一半生活一半灵魂,只想给孩子留下一点美好的东西。分享日常 育儿 想法,喜欢的可以点赞关注我,一起分享生活的乐趣。

来源网络,侵删

游泳馆有人溺水是谁的责任

许多家长都会带孩子到游泳馆中进行游泳,但是在这其中也发生了许多意外,武汉一名女同在游泳馆上课时不幸溺亡。据女童妈妈称,女童溺亡事发时其教练不在场,她赶到场之后之所以没有将女儿救下,是因为现场工作人员对其进行了阻拦。

这场事故发生之后,女童母亲接受了访,并且详细描述了当时的整个过程。女童在发生溺亡时,教练不仅不在身边,而且附近的其他消费者并没有注意到女孩出现溺水。因为女孩妈妈没有在这家游泳馆办卡,所以工作人员不允许家长进入到游泳馆,女孩妈妈在等女孩下课时发现女孩迟迟没有来,所以这位妈妈就上去找。结果发现她的女儿已经出现溺水事故,整个人在水里一动不动。

其母亲将女孩抱上岸之后,因为母亲是一位护士,有一定的救援经验。护士妈妈本来想要将女孩抱着倒立抢救女儿,但是奈何护士妈妈的力气不够大,所以她想要寻求周围人的帮助。没有等到周围人的帮助,反而等到了游泳馆,相关工作人员将女孩抱走,并且将故事妈妈按压在地阻止了她的行动。工作人员之所以这样做,也有可能是为了将女孩送到医院,但是工作人员并没有视情况而定这位妈妈本身就是一位护士,如果她能够救女孩的话,就不应该阻止护士妈妈。

在事发之后,这家游泳馆的相关负责人拒绝对外透露任何消息。溺水女童的教练在上完课之后去换衣服了,并且告知学员们不要到深水区游泳,但是女童只有6岁,心智都不成熟。教练在还没有将,这群小孩子送走时就自己跑走了这种不负责任的行为最终酿成了大祸。在调查之中也发现了游泳馆和举办游泳课的公司都存在着许多问题。

如何解决游泳馆因溺水闭馆问题

游泳池溺水事故的责任认定,首先需要确定责任主体:

第一,救生员是否尽到了救助义务。只要救生员履行了职责,也就是说只要不是故意不施救造成人员死亡的,就不需要承担责任。如果救生员在一旁,有能力施救却没有施救,导致受害人死亡的,要追究其责任。

第二,游泳馆方面是否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游泳馆要做到安全警示义务、巡视检查义务等,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一般情况下,游泳馆对溺水死亡的人负有直接的法律责任,起诉游泳馆,要求赔偿部分损失的支持是可以得到法院的支持的。

第三,家长或者监护人是否尽到了监护义务。如果监护人没有尽到看护义务,则自己需要承担部分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从事住宿、餐饮、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男孩游泳馆溺水4救生员无一人发现,这是救生员失职吗?

我的意见是:如果确是游泳人“在池里因为心脏病突发溺水致死”,则游泳馆没有过错,其不应该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这类案件的性质属于一般侵权纠纷,游泳人亲属若要求相对人承担责任,则必须是游泳馆有相应的侵权行为,必须有相应的过错,且过错和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我反复看了楼主的案情陈述,没有看出游泳馆有什么过错。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从事住宿、餐饮、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可见,游泳馆如果“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则赔偿权利人有权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但本案中,游泳馆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吗?不!

其一、“游泳馆在入口已经注明有心脏病,等患者禁止入内”。难道还要游泳馆对每个人都进行一番体检吗?

其二、“事情发生时游泳馆的工作人员也作出了相应的抢救”

还有,游泳者是什么原因死的?“客人心脏病发在水里导致溺水”,“另外侧面了解死者因为有经济问题很可能是自杀”,想想在这样的情况下要游泳馆承担责任公平吗?

当然,如果游泳人并无疾病而是纯粹的溺水死亡,或者可以找到在此次中游泳馆有相应的过错,则其就应该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这是另外的话题了。

最后说一点,如果游泳人亲属和游泳馆愿意私下和解,这再好不过了。还有,如果你是游泳人的亲友,我的意见是:够了,见好就收吧!

游泳馆溺水死亡什么情况下构成重大责任事故

男孩儿游泳馆溺水,四名救生员无一人发现,是救生员失职。

在这个新闻当中,这个男孩儿就因为溺水了两三分钟,最后导致进入了ICU。而且就在这两三分钟之内,他旁边那四个救生员却都没有发现他溺水了。带领这位孩子去上游泳课的是她的外婆,他的外婆可能是要去厕所,所以就让这位孩子在游泳池的浅水旁等一等,因为他的父母给这位孩子报的是一个教练的游泳课。所以说,教练迟到了或者是来的比较早,就让孩子先等着,然后外婆出去了两分钟,回来之后就发现孩子已经溺水了。

但是他周围的四名救生员却没有一个人发现,甚至离他最近的也没有发现。只是两三分钟的时间,而这位孩子身体状况显然已经不行了。在外婆回来之后,看见孩子已经溺水,于是立马呼救,离他最近的一个救生员立马捞起来孩子,并进行了一系列的救援措施。后来孩子虽然是清醒过来,但由于喝水过多,导致水进入肺部头部等等,最终还是进入了ICU。

像这种情况,肯定是救生员的失职,因为救生员的职责就是没回观看泳池里到底有没有人溺水,或者是发生一些事故,而在这件事情当中的救生员对工作是非常懈怠的,没有把自己的工作当一回事。虽然这位馆长说自己当时也是非常的惊讶,但也并不代表这位馆长就没有责任。

所以说,其实这个男孩儿的事故,并不只只是救生员的责任,当然大部分是,但是也离不开外婆和馆长的失误。最后,希望这个孩子能够从ICU里面转出来,赶紧的养好身体。而且现在夏天送孩子去上游泳课的时候,一定要有家人的陪同。不能就很放心的就把孩子交给教练,或者是其他的一些人员。

在游泳馆不会发生重大责任事故,除非是房顶塌下来砸死很多人。

重大责任事故罪是常见多发的一种犯罪行为,不仅危及到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也造成了国家和群众财产的重大损失,严重地阻碍了企事业单位的正常经营和发展,直接危害到社会的稳定。中国19年颁行的刑法第131条即有规定,现行刑法第134条又原样保留了该规定,最高司法机关也没有新的司法解释,有效惩治重大责任事故犯罪和保障企业生产、作业安全的功能。